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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一名媒人介绍了原告胡某兵(男)和被告段某娜(女)确认了他们的关系。2016年3月,两人因小事分手,2016年10月,双方再次复合。2016年10月,原告母亲通过自己名下的账户向被告转账45万元。后来,由于双方终止了关系,原讼案被告上了法庭。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这45万元是原告母亲捐给原告的生活费,已经全部花掉了。同时发现:被告于2017年1月将2万元转移给原告邻居,2017年2月将6000元转移给原告父亲,2017年3月将6.5万元转移给原告本人;上述共9.1万元,上述原告均确认收到款项。
案件分析:
首先,在这种情况下,钱的性质。聘礼是指男方或男方家庭在结婚期间或结婚前向女方或女方家庭赠送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实物。支付嫁妆有一个强烈的目的,那就是结束婚姻;其支付对象具有很强的方向性,即女性或其家庭?;榍袄裎镏饕切±裎锏娜嘶蚱浣资粑巳≡枚苑?或礼物的人表达情感在男人和女人之间的关系,当这个男人和他的近亲有正式的互动与这个女方和女方亲人的礼物。
在这个hg26app中,男方的母亲将一笔45万元的巨款转给女方,这笔钱应该是为了结婚的目的,具有彩礼的性质。该女子认为,她们两个人住在一起的生活费是由母亲提供的,这种说法显然有悖于常识,也没有证据支持,因此很难确定。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作出了如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其一,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原则上应全部返还。其二,已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数额。其三,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要求返还彩礼的原则上不应支持,但确属共同生活时间极短的,仍应酌情返还。
根据事实,男人和女人没有登记他们的婚姻在这种情况下,结合事实,女人91000元回到男人同居期间,女人也应该返回359000元(450000元-91000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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